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归属资格的 19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69.60 万股。
公司已办理完成归属登记手续,相关股份已于2025年9月17日归属并上市,
公司总股本由 3,537,525,227 股变更为 3,590,221,227 股,注册资本由 353,752.5227
万元变更为 359,022.1227 万元。
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752.5227 万元。 359,022.1227 万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3,537,525,227 股,均为普通股。 3,590,221,22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2.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1.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7. 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8. 修改本章程;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人提供的担保;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容:
1.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1. 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性质和数量; 性质和数量;
2.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
4. 对该次股东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 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 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 己的意思决定;
自己的意思决定;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6.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1.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1.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3.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5. 公司年度报告;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