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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琏升科技: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3、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无法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2)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行业阶段性波动,进而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出现波动,合同实际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合同涉及保密相关条款,因合同金额属于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对外披露合同金额可能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履行内部涉密信息披露豁免流程,对合同金额进行豁免披露。

    5、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相关合同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光伏”)与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华晟新材料”)、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晟新能源”)分别签订了硅片采购框架
合同、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眉山光伏将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华晟新材料采购 18,000
万片的 210/N 单晶硅片(半片),向华晟新能源销售 A 级 G12 异质结电池片产品
1,000 MW(实际订购数量以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订单采购数量为准)。

  前述采购及销售协议的签订金额预计占公司 2023 年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100%,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因此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聘请律师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本次合同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 华晟新材料

  1、企业名称: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街道清流路 99 号

  3、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P5037A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华晟新能源

  1、企业名称: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 99 号


  3、注册资本:16040.9711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W1EY93F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华晟新材料、华晟新能源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晟新材料、华晟新能源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硅片采购框架合同

  1、 卖方: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2、 买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210/N 单晶硅片(半片)

  4、标的数量:18,000 万片

  5、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
终止,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订购文件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

  6、结算方式:卖方按订购文件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最终合同总金额以实际交付货物验收数量核算金额为准,买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 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

  1、卖方: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买方: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A 级 G12 异质结电池片产品

  4、标的数量:1,000MW

  5、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
终止,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订购文件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

  6、结算方式:双方根据具体需求分次签订订购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在全力推进异质结电池片项目规划产能的建设,并不断提升现有异质结电池片产线产能,本次采购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公司硅片的稳定供应,有利于与供应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公司电池片销售业务持续开拓的成果,亦体现出客户对公司产品、技术、品牌服务等方面的肯定。预计公司不会对该供应商及客户形成依赖,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签署的硅片采购框架合同与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已经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之 7.3.7 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签订的采购及销售合同属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说明

  本次采购及销售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与华晟新材料、华晟新能源资信良好,均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七、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眉山琏升和华晟新材料具备签署硅片采购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具备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相关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提示

  1、本合同履行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无法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


  2、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行业阶段性波动,进而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出现波动,合同实际履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眉山光伏与华晟新材料签订的硅片采购框架合同

  2、眉山光伏与华晟新能源签订的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孙公司拟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约能力分析报告》
  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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