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做出”相应修订为“作出”,“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以及因为法规修订导致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表述变动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政股批字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政股批字
(2001)65号文批准,由北京福麦特技术发 (2001)65号文批准,由北京福麦特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发起人变更设立( 展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发起人变更设立(
福麦特公司为主发起人); 福麦特公司为主发起人);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号:1500002105375。 信用代码:91150000733284733B。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乌兰察布盟集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
宁市解放路103号,邮政编码:012000。 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3号,邮政编码:
0120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高级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公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以党建促发展。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以
党建促发展。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福麦特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福麦特 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冠一、深圳市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冠一、深圳市 鄂尔多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霍跃庭、李鄂尔多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霍跃庭、李 北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杨志远、北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杨志远、 杨晋斌、邓凯、朔飞、刘荣辉、付爱华、杨晋斌、邓凯、朔飞、刘荣辉、付爱华、 闫瑞峰。出资方式为:各发起人以其拥有闫瑞峰。出资方式为:各发起人以其拥有 的原内蒙古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净资产
的原内蒙古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净资产 4,254万元按1:1比例折股。发起人出资时
4,254万元按1:1比例折股。发起人出资时 间为:2001年12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间为:2001年12月。 份总数为4,254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 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4,975,9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全部由股东认购。 264,975,900股,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全部
由股东认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