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5-09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 1,116,701,357 股增加至 1,128,297,357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116,701,357 元增加为 1,128,297,357 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具体如下:
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2、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在本次
修订中频繁出现,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编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6,701,357
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8,297,357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5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
6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7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9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6,701,357 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 为普通股。 1,128,297,35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11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13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