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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迪科:关于独立董事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天源迪科:关于独立董事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47      证券简称:天源迪科        公告编号:2020-52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独立董事离任的情况说明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张卫华先生的辞职申请,张卫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卫华先生的离任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张卫华先生的辞职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补选产生后生效,在此之前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截止本公告日,张卫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卫华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17年11月16日到2022年4月25日,其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张卫华先生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卫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张卫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陆克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陆克中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陆克中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陆克中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陆克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个人简历

    陆克中,男,博士,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1982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2001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博士学位,2006年至今在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2007年晋升为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副教授,2012年晋升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授。现担任深圳大学计算机与软件学院副院长、深圳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学科带头人等。近年来,主持了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重点项目、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省部产学研项目、深圳市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等多个项目,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10余项。目前研究领域包括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克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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