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第四个行权期进行自主行权,相关激励对象已自主
行权 3,174,973 股。公司总股本由 415,571,722 股变更为 418,746,695 股,注册资
本由 41,557.1722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41,874.6695 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上述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
章程。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原无锡市宝通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带业”)整
由原无锡市宝通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带业”)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并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深
并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557.1722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74.6695 万元。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557.1722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1,874.6695 万股,均
均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