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6-003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上诉人(原审原告)诉求金额 220,450,529.71 元;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金额 3,518,243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前期一审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24)浙 0105 民诉前调 571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上诉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一审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20.SZ)共计 27,813,840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赔偿原告损失 220,450,529.71 元(其中,
资金占用损失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3 日为 51,113,284.20
元,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继续以 276,675,224.6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标准计算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差价损失为 169,337,245.51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腾、吴孟立对被告银江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2025 年 12 月,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0.SZ)共计 3,645,677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3,500,000 元;
3.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44,05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149,053 元,
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30,810 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8,243 元。
二、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浙商资管因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王腾 系被上诉人一时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吴孟立 系被上诉人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认为浙商资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公司将积极抗辩,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