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0月30日,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此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朱双全、朱顺全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以不低于伍亿元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则原《一致行动协议》恢复生效。
2、2025年10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以下简称“委托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公司 100,507,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朱双全、朱顺全(以下简称“受托方”),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0.71%。同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签署《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一》”),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
人成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一致行动人。
3、《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朱双全、朱顺全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0.71%。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朱梦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2%。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二》”),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一、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此前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朱双全、朱顺全未能在该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以不低于伍亿元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则原《一致行动协议》恢复生效。
(二)《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朱双全(甲方一)、朱顺全(甲方二)、朱梦茜(甲方三)
乙方:尹健(乙方一)、卢春明(乙方二)、邓志刚(乙方三)、王永业(乙方四)、张小波(乙方五)、刘屹(乙方六)、尹力光(乙方七)、陈志兵(乙方八)
本次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方案为:乙方将所持目标公司20.71%股份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一、甲方二行使;表决权委托具体安排以各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目标公司实施共同控制。同时甲方一、甲方二作为认购方参与目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
七于2005年6月8日、2009年2月1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甲方一、甲方二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以不低于伍亿元现金认购目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则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恢复生效。
(三)收购方基本情况
朱双全,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4******,住所/通讯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朱顺全,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8******,住所/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朱梦茜,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92******,住所/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将合计持有中元股份100,507,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朱双全、朱顺全行使。各方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尹健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8,756,9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
卢春明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11,509,0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
邓志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20,810,1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
王永业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21,511,3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
张小波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21,250,35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8%;
刘屹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10,059,3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7%;
尹力光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6,328,000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0%;
陈志兵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283,047股,占中元股份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各方持有表决权比例对比如下:
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接受委 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序号
持表决权数量(股) 持表决权比例 托方 持表决权数量(股) 持表决权比例
卢春明 11,509,000 2.37% 朱双全 - -
王永业 21,511,300 4.43% 朱双全 - -
张小波 21,250,350 4.38% 朱双全 - -
尹力光 6,328,000 1.30% 朱双全 - -
尹健 8,756,900 1.80% 朱顺全 - -
邓志刚 20,810,100 4.29% 朱顺全 - -
刘屹 10,059,300 2.07% 朱顺全 - -
陈志兵 283,047 0.06% 朱顺全 - -
朱双全 - - 60,598,650 12.49%
朱顺全 - - 39,909,347 8.22%
合计 100,507,997 20.71% 100,507,997 20.71%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股份
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见本公告“二、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的基本情况”部分。
委托方有权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
股份,委托股份的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持有的为准,但不得影响受托方
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委托授权事项
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委托方行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中元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参加中元股份股东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中元股份董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对中元股份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外;
(4)查阅中元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3、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不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公司需要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中元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5、双方确认,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委托方剩余的股
东权利(如所持股份的收益分配权、质押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委托方行使和承担,委托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受托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委托方或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2、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受托方不得从事损害中元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