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6-0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02 月 07 日以董
事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0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8 区 2 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02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 605,555,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7 人,代表股份 233,877,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2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
份 231,350,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0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人,代表股份 2,526,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2%。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02 人,代表股份 8,48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960,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526,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2%。(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刘中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股数)232,054,578 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数(股数)6,664,700 票(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5237%。
1.02 选举李彤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股数)232,050,476 票(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数(股数)6,660,598票(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754%。
(二)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525,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3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15%;反对 3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764%;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议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525,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4%;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63%;反对 3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800%;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8%。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议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525,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8%;反对 3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98%;反对 3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764%;弃权 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8%。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