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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天海防务: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

            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沪 03 破 4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以下简称“七○四所”)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将由上海高院通过摇号随机产生,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

    2、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4.2 条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进行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度限制仍为 10%。

    3、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 沪 03 破申 13 号)以及
随文发来的《重整申请书》,债权人七○四所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 03 破 46 号],裁
定受理债权人七○四所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 10 号

    申请事由:七○四所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 年 2 月 14 日,法院作出(2020)沪 03 破 46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七○
四所对天海防务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七○四所以被申请人天海防务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天海防务进行重整。

    本院经审查查明,七○四所与江苏大津绿色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公司”)
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订《多功能海上实施平台(船)电力推进包采购合同》(以下简称
“《采购合同》”),货款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968 万元。2017 年 6 月 15 日,天海
防务、七○四所、大津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由天海防务取代大津公司
成为《采购合同》的买方。七○四所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完成交货义务。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天海防务仅支付货款 508.8 万元,尚欠货款 387.2 万元。经七○四所催讨,天海防务
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回函称“基于我司目前经营活动受诉讼、仲裁影响巨大,银行抽贷严重,
资金非常困难,实无力按照贵所要求立即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另查明,天海防务于 2001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

资本为 960,016,185 元;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0 幢 8 层。天海防务股票(股
票代码:300008,股票简称:天海防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

    根据天海防务公开披露财务报告及其所提交的资料显示,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天海
防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 2,182,397,147.03 元,负债总额为 1,503,270,757.9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679,126,389.13 元,但主要资产为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难以回收和
变现。天海防务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称,“2018 年度发生亏
损 187, 841 万元,预计 2019 年度仍将亏损 29, 922 万元至 29,423 万元”。因无法清偿到期债
务, 天海防务已经涉及诉讼 8 件及仲裁 1 件(涉案金额本金合计 77,575.2 万元),其中 4 件
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涉案金额本金合计 43,100 万元),天海防务大部分经营性资产、银行账户及其子公司股权被查封或冻结,严重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七○四所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是天海防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天海防务提出重整申请。天海防务对七○四所申请其重整无异议,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及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对被申请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将由上海高院通过摇号随机产生,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4.2 条第(五)
项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进行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股票价格
的日涨跌幅度限制仍为 10%。

    2、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有需要申请停牌时,公司将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预计复牌时间等。

    3、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4.2 条第(五)
项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2020)沪 03 破 4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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