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新股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01.76 万份的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6%。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322.2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0%;预留授予不超过 79.56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8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10.07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29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占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 31.54%。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1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17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26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8
第十三章 附则...... 31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新股份/公司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指
本草案、本激励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计划草案 指 案)》
股票期权、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权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指
行权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
指 份的价格
有效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
指 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指 件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南》 指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