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97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
因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撤市设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公司注册地址相应调整,但注册地址的实际位置未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5 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 5 号
最终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信息为准。
二、注册资本变更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股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293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开发行 21,989,391 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19,893.91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17 号”文同意,公司 219,893.91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麒
麟转债”,债券代码“127050”。根据《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麒麟转债”转股期
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11 月 17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5 月 17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 年 11 月 10 日)止(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总股本因“麒麟转债”转股增加 5,477 股。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增加股本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2号)核准,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4,307,847股,发行价格为29.69元/股,新增股份于2023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增加94,307,847股。
3、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
鉴于公司目前尚无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为提升每股收益水平,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对已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即拟对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 5,205,569 股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综上,公司总股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合计增加94,313,324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94,313,324元;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拟减少5,205,569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205,569元。因此,综合上述事项后,公司总股本合计增加89,107,755股,由649,668,940股增加至738,776,695股,注册资本相应由649,668,940元增加至738,776,695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上述变更的实际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改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5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
邮政编码:266001 天山三路 5 号,邮政编码:266229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9,668,94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8,776,695 元。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49,668,940 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8,776,695 股,均为
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4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5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交易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