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5-048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手续均已完成,公司股份总数由 223,294,598 股变更为 223,435,22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23,294,598 元变更为人民币 223,435,220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除上述股本变更及取消监事会事项外,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 订 对 照 表 ) 》 。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全权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彭友、王鹏生2名自然 第二条 公司系由彭友、王鹏生2名自然人和安徽鑫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人和安徽鑫辉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伙)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合伙)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司;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份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信用代码为:91340100595739962H。 用代码为:91340100595739962H。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3,294,598元。 223,435,220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光电和显示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加 围:电子产品、光电和显示产品的技术工及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封 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半导体集成装、测试及销售;液晶显示背光源、背 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液晶光模组及配套器件的研发、制作和销 显示背光源、背光模组及配套器件的研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包装材料销售; 发、制作和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营活动)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23,294,598股,均为普通股。 223,435,220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