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前后对照表(2025 年 10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系由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 公司系由东莞市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以整体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7308594XD 的《营业执照》。 9144190077308594XD 的《营业执照》。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90.1916 万元。 13,748.6115 万元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
生、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4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8 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10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90.1916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490.1916 13,748.611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万股。 股 13,748.611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4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
15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