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135,23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478,000股)后股本134,759,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
2025年6月9日,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由135,237,400股增加至189,141,16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5,237,400元变更为人民币189,141,160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公司已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26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89,141,160股增加至189,401,16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9,141,160元变更为人民币189,401,160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以及本次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等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整体删除,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 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华盛昌科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华盛昌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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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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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3.74万元。 189,401,160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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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
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董事长
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7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8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秘书、财务负责人。
其他人员。
9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3,523.7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 189,401,160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3,523.74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股189,401,160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10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