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9 证券简称:雷赛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
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已
完成,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
“[2025]518Z0073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新增注册资
本及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田天
胜等 121 名股东缴纳的行权款 合计人民币 162,370,000.00 元,已缴存在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侨香支行 9550880072986100159 账号中,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6,500,000.00 元,人民币 155,870,000.00 元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综上股本变动原因,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0,764.0847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1,414.0847万元,股份总数由30,764.0847万股变更为31,414.0847万股,公司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30,764.0847万元。 31,414.0847万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414.0847
2
30,764.0847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
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感谢。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总经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经理”、“副总经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副经理
”;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及“监事”的内容,将有关“监事
会”的职责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中涉及“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均予以删除,或调整
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3、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
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
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0,764.0847万元。 31,414.0847万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3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5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0,764.0847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414.0847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 ...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须的。 须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