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同时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中的相关条款及亦作出相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
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对比表(非实质性调整未列示在内),
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
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
内容,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全文“股东大会” 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指代公司的“监事会”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全文删除监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2017年8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成都 以2017年8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成都天箭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天箭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的公司股本为5,000万元,每股面 折合的公司股本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其余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值1元,其余的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略。 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及其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
等进行利益输送。 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
利益输送。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