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修订原因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在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累计行权数量为
2,972,861 份,公司股份相应增加 2,972,861 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注册资本由 172,800,000 股增加至 175,772,861 股。
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将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同时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17,280.00 万元。 175,772,861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3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
变更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4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5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772,861
6 17,28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任何资助。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7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8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的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9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10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
11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出建议或者质询。
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