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修订原因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预留授予第
二批次;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累计行权数量为 2,925,778 份,公司股份相应
增加 2,925,778 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由 175,772,861 股增
加至 178,698,639 股。
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将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锐明技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币 175,772,861 元。 178,698,639 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代表人。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
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的产
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生及变更规定。
4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人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8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股本总额为 6,000 万股,股权结构及 数为 6,000 万股,股权结构及发起人信息
发起人信息为: 为: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5,772,861 股,均为普通股。 178,698,639 股,均为普通股。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
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