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下述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总经理”调整为“经理”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修订)》全文。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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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七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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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3.8738 万元。 26,538.0359 万元。
第九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3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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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目 前 股 份 总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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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38,73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65,380,35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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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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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