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3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的价
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人民币壹元。 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司同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