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实施方式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维、刘东进、于长江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