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5-07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构核准的内容为准。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部门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5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修订 是
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是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是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外汇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3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4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制定 否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制定 否
上述 1-10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
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 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