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10 月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锋龙转债”转股引致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公司拟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结合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数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事宜,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意见(若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结果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开发行 24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5 亿元,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
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7 年 1 月 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证上〔2021〕124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锋龙转债”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当日召开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锋龙转债”的议案》行使“锋龙转债”的提前赎
回权利,“锋龙转债”的赎回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4 日,赎回日为 2025 年 3 月
5 日,自 2025 年 3 月 5 日起停止转股。公司已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5
年3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锋龙转债”。
2021 年 7 月 13 日(开始转股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 199,091,200 股,
2025 年 3 月 4 日(赎回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18,505,856 股,因转股增加的
股份数量为 19,414,656 股。
综上,公司股份数由 199,091,200 股变为 218,505,856 股,注册资本应由
199,091,200 元变更为 218,505,856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份数的变化,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拟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人民币 218,505,856 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修改为人民币普通股 218,505,856 股。
2、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
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的内容,“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非实质性修订(包括但不限于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仅作附件《修订对照表》所述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3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的 公司系在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记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照》。 913306047498339794 的《营业执照》。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
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
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公司健
康发展。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909.12 万元。 218,505,85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