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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5-04-25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5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 5.19 万份。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
数由 921 人变更为 916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965.3050 万份变更为
1,960.115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股票期权的916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91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4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
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60.1150 万份股票期权。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