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由佛 第二条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由佛山市伊戈尔电业制造
山市伊戈尔电业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在佛山市市场监
司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719208822U。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60040000130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及认购情况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597.9690 万元,股份数为 19,597.9690
修订前 修订后
…… 万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及认购情况如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220.529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10.312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220.5291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42,310.3124 万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
部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贷款等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