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5-10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的议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提升公司国际形象及综合竞争力,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需在符合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香港法律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伊戈尔关于筹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5-105)。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现逐项审议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的各项内容: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审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发行上市地点
香港联交所主板。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行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
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加以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份股数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上述发行境外上市股份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简称“超额或授权”)。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规模及是否授予整体协调人行使超额配售权等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发行风险及投资者接受能力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8. 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更新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更新及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且公司也未邀请或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刊发正式招股章程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 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的筹资成本主要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印刷商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根据 H 股招股章程及 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等发行或配售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 A 股和 H 股两地上市的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投入、进一步支持生产园区建设、全球化制造体系及布局、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
此外,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章程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制定、调整及批准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H 股招股章程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若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
行 H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方式、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二)必要且适当地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印刷、派发及/或刊发招股章程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包括中英文版本,下同)、整体协调人公
告、红鲱鱼招股书、有关申请表格、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批准上市费用估算;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