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年 11月 29日召开的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 2021年 4月 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
ew/index)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年 11月 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1 年 11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3. 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1年 11月 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 2021年 11月 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公司 2021年 11月 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7. 公司 2021年 11月 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
告》;
8. 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9. 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1.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
12.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3.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自查表》;
14.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15.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6.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7.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8.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19.公司 2021年 11月 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1.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修订对照表;
22.公司 2021 年 11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23.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4.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前述“中国法律”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21 年 11 月 10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有关《奥士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3日及 11月 17日于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
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中已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其电话、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5.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8.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9.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程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贺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3选举徐文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5选举贺梓修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王龙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陈世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3选举刘火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1.01选举匡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02选举周雪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年 11月 29日 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栋 2A-3201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涌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11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年 11月 29日下午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972,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27%,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94,66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230%;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06,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89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