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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6 深市 华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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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0-1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ryou Corporation

          (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

                 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华阳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大越第一均承诺:该等主体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公司(含华阳投资、大越第一)不存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果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

    如果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该等主体或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收购在该等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该等主体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该等主体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外的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主体参股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情况外,该等主体不会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承诺而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和活动。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华阳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大越第一均承诺:该等主体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该等主体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除外,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该等主体将避免或减少自身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关联交易,该等主体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该等主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则的规定遵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已发行新股但尚未上市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最终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确定的价格为准;

    (2)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本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华阳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大越第一均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则暂停转让其持有或拥有权益的发行人的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禁售股份(如有),发行人已发行新股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发行股份已上市的,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对上述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其持有或拥有权益的发行人的股份。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和曾仁武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则暂停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如有)。

三、关于股份禁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阳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大越第一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禁售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禁售期限。若发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华阳投资及大越第一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

    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禁售期届满且没有延长禁售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禁售期,则顺延;

    (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其已经全额承担了赔偿责任;

    (3)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其进行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其因自身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份;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禁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的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在前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承诺

    发行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