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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0-13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JinyiMediaCorporation

            (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视”、“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逸影视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金逸影视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逸影视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金逸影视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4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股东融海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4月1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书面认定或行政处罚的,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股份回购事宜进行审议时,本人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发行人股东大会己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事宜,发行人未回购或未全部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或全部新股中的剰余未被发行人回购的部分,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视”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

    公司设置并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目的是促使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回升至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维护市场对于公司的信心,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

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每次用于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上述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其他相关事项

    在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措施后的第91个交易日开始,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