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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2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4,2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
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声  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自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
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
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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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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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
锁定期。
公司股东融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自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李玉珍、李根长、融海投资承诺: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金逸
影视股份减持的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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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并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未履行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若届时未履行上述承诺,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之
外,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润分配政策与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将作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
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
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
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鉴于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为成长期,且存在如影院投资建设等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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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安排,因此若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将根据未来所处发展阶段的变化和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对上述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调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
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7、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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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