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5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授权日:2025 年 9 月 1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62.04 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89 人
4、行权价格:23.39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
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04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39 元/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00.00 万
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1,401.9506 万股的 1.93%。其中,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713.16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1,401.9506 万股的 1.7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9.15%;预留
86.84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1,401.9506万股的0.21%,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86%。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
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拟授出全部权 草案公布日股
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罗炯 董事、总经理 9.60 1.20% 0.02%
2 阮东阳 行政总监 7.20 0.90% 0.02%
3 陈丹荷 财务总监 3.60 0.45% 0.01%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692.76 86.60% 1.67%
务)人员(679 人)
预留部分 86.84 10.86% 0.21%
合计 800.00 100.00% 1.9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4、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3
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2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 1/2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