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9 证券简称:长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相关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主要修订内容:
1、“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统一删除,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上相关情况不再做逐一列示;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单项条款若仅是语言表述优化不涉及实质性修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 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立;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注册登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183969999D。 91430100183969999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辞去法定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六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
定。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等。 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