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2-001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渝刑终 73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3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8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2021 年 11 月 23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对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天圣制
药及刘群因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 01 刑初 68 号刑事判决。
2、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相关案件已发回重审,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