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章程原条款 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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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营业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统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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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号为:91321000668399955L。 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0668399955L。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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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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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监和董事会秘书。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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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9 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持股计划的除外。
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
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期每股净资产;
11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
件。
十;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件。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一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