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
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505”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4层401”,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安吉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
尔大厦五层 505 房。 社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 1 号厂房 4 层 401。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邮政编码:518000。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3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6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7 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持股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9 股 东 姓 持 股 数 持 股 比 出 出 资 股东姓名 持 股 数 持 股 比 出 出 资
名/名称 (股) 例(%) 资 时间 /名称 (股) 例(%) 资 时间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方 方
式 式
净 2012 净 2 0 1 2
李苏华 51,699,2 80.78 资 年 11 李苏华 51,699,2 80.78 资 年 11
00.00 产 月 20 00.00 产 月 2 0
日 日
深 圳 市 2012 深圳市深 净 2 0 1 2
深 腾 投 12,300,8 净 年 11 腾投资发 12,300,8 19.22 资 年 11
资 发 展 00.00 19.22 资 月 20 展有限公 00.00 产 月 2 0
有 限 公 产 日 司 日
司 64,000,0
64,000,0 共 计 00.00 100 -- --
共 计 00.00 100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4,000,000 股,
2017 年 2 月 2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2017 年 2 月 24 日公
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总数为 2,534 万股。 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总数为 2,534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10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借款等形式,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