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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证券代码:002847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津铺子”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27,270.9679 万股的 1.1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含已行权/解除限售/注销的部分)包括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169.26 万股、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71.064 万股。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540.324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98%。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157 人,全部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5.1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6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节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13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节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4
第十三节 附则......37

                    第一节  释义

  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盐津铺子、公司、本    指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本激励 计划、本计划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的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说明: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