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39 深市 张家港行


首页 公告 张家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张家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23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行股票将于2017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行全部14家法人股东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均已承

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亦不通过由本行回购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本行股份。但上述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内的新增股份。

    2、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

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

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

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

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据此,本行相

关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持有本行员工股数超过5万股的股东(包括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共782人,均已经分别签署《内部职工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

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上述三年持股锁定期届满以后,每年所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15%,五年内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50%。

    (2)持有本行员工股数少于5万股的股东共65人,均分别签署《内部职工

股东关于禁售所持股份的承诺函》并确认:自张家港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现由本行6家国有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市属工业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并将在本行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 6 家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4、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自2013年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新增股东一共166名,均已做出如

下承诺:

    自所持张家港农商行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亦不通过由张家港农商行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张家港农商行股份。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性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指扣除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下同),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其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剩余股份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进行公告,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本行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本行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若因除息除权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行将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股份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行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行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本行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持有的本行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行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行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行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行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为发行A股所作的申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其未依法予以赔偿,则将在本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中介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他审核报告和专项说明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行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行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