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5-034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9 月 29 日,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070.7084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7,070.7084 万股,公
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
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计划的除外。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同种义务。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式的利益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