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主要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其中《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名调整为 8 名,增加的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此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本次注销
完成后,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0,000,053 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10,000,053
元。因此根据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
以下为《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具体
修订情况: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0,513,553 元。 920,513,5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
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是指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
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总裁,下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
事会秘书。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30,513,55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20,513,5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 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
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