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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31 深市 裕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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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同科技: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如下:

  二、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母公司年初可供分配利润 404,579.66 万元,加上 2025
年 1-6 月母公司的净利润 835.77 万元(未经审计),扣除派息 54,645.79 万元,2025
年半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50,769.64 万元。

  母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246,408.35 万元、
47,289.87 万元、835.77 万元,合计 294,533.99 万元。

  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于 2023 年 12月披露的《关于提高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8),在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基础上,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 920,513,500 股剔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6,572,246 股后的股数 903,941,2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4.30 元(含税),总计派息 388,694,739.22 元。本半年度送红股 0 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

  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基数计算分配比例。

  三、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1、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情况下提出,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2、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5 年半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
7,875,713,665.6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3,836,962.95 元。预计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为 388,694,739.22 元,未超过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范围。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以及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更好地回报广大投资者,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
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