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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8-18

星网宇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的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登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
自动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本人或经由董事会秘书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3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禁止及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增 持 股份行为 规范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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