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121.96 万股;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207 人;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上市日:2025 年 12 月 5 日;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1.32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以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个部分。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共计 36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其中:首次授予 306.0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 85.00%;预留授予 54.0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额的 15.00%。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216.0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其中:
首次授予 183.6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占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85.00%;
预留授予 32.4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占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15.0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14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其
中:首次授予 122.4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5.00%;预留授予 21.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15.00%。
4、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共计 209 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某一行权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者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或者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5.10 元。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应当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32 元。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①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②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解除限售安排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 可解除限售比例=80%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