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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1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25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SIANTIME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包
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根
据询价结果确定,上限为4,500万股;公司股东如公开发售股份的,在该等发售
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的
情况下,上限为900万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
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
行费用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  【】万股,不超过4,5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
售股份数
【】万股,在不超过自愿设
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的
情况下,上限为9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承诺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郑忠、邱艾、郑虹、邱卉、林霖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郑忠、邱小维、聂红、梁
颂镛、林铮、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
小颖、宋伟东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份及其变动情况。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郑忠、邱艾、邱小维、聂红、梁
颂镛、林铮、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
小颖、宋伟东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持有
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11月16日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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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
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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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忠、
邱艾、郑虹、邱卉、林霖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郑忠、邱小维、聂红、梁颂镛、林铮、
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小颖、宋伟东分别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郑忠、邱艾、邱小维、聂红、梁颂镛、林
铮、李胜林、刘春东、蔡彭华、黄丽文、林霖、刘云贵、王小颖、宋伟东除遵
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
月的锁定期。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4年4月8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若本次发行
成功,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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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14年8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
程序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
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
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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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上述原则提出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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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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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