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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与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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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与相关方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贺静颖女士、张和平先生、庄振海先生、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庄浩女士及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股东/董事陆它山先生基于对公司具有一致的企业经营理念及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9,623,082 股,持股比例 18.08%;一致行动人庄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4,671,025 股,持股比例 9.01%,贺静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638,925 股,持股比例 1.72%,张和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6,236,125 股,持股比例 1.62%,庄振海先生控股公司(持股比例:71.43%)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永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444,928 股,持股比例 1.41%。陆它山先生通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875,000 股,持股比例0.23%。

    其中,庄振海先生与庄浩女士、庄澍先生系父女与父子关系,庄浩女士与张和平先生系夫妻关系,庄澍先生与贺静颖女士系夫妻关系。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庄浩女士


    乙方一:庄澍先生,乙方二:贺静颖女士,乙方三:张和平先生,乙方四:庄振海先生,乙方五: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陆它山先生

    鉴于: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甲方、乙方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即为一致行动人。

    2、甲方、乙方及丙方对公司具有一致的企业经营理念及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

    3、一致行动人同意签署本协议,以确认并记录各方之间的协议和谅解,以确认其一致行动关系。

    (一)一致行动人的确认

    一致行动人特此承认、确认及同意(除关联交易或其他因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回避的情况外):

    1、甲方及乙方自各自成为公司有投票权股东之日起一直保持一致行动,并且乙方一直按照甲方的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

  2、自其和/或一致行动人签署本协议并生效起,在其和/或一致行动人指定主体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按照本协议约定与其他一致行动人保持一致行动,而彼等已就与相关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重大问题及决定事先相互磋商并达成一致同意、批准或拒绝;

    3、在所有重大管理事务以及所有商业决策的达成和/或执行方面采取一致和集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各相关公司有关的财务和营运事项;

  4、若协议各方在上述事项上或其他与公司相关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甲方的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5、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若一致行动人未出席股东(大)会,不视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及

  6、除获其他一致行动人同意,其不得以委托、信托方式将其和/或一致行动人指定主体持有和/或控制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和/或包括表决权在内的
任何股东权益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

    (二)违约责任

  1、如果一致行动人和/或一致行动人指定主体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或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该提议或表决自始无效;若该一致行动人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不视为其违约。

  2、一致行动人指定主体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时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则视为一致行动人对本协议的违反。

  3、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4、尽管有本协议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厦门。

    (四)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庄浩女士。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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