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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关于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天顺股份:关于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汇”)、控股孙公司新疆华辰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华辰”)、控股孙公司新疆天汇汇众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汇众”)、新疆天汇汇丰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汇丰”)拟与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储运”)拟签订《物流服务协议》。

    公司持有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的股权;新疆天汇持有新疆华辰
100%的股权;新疆天汇持有天汇汇众 100%的股权;新疆天汇持有天汇汇丰 100%的股权。新疆天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天顺投资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97.26%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王继利先生、胡建林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一:

  姓名: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库鄯末站以西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史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5564629725

  办公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库鄯末站以西

  经营范围:运输代理服务,铁路货物运输,煤炭及制品、炭黑、水泥、棉花、
            矿产品、水暖器材、钢铁坯、钢材、石材、钛白粉、铁矿石、铁
            精粉、铜金粉、球团、生铁、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危
            险品除外)、农副产品、建材、汽车配件、塑料制品、陶瓷制品、
            肥料、饲料、焦炭销售;服务:装卸、仓储、商务信息咨询;房
            屋租赁、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称重服务;食品经营。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新疆天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97.26%的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总资产7,335.78万元,净资产4,743.55万元,营业收入6,928.17万元,净利润3,952.71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天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天顺投资间接持有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97.26%的股权。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甲方: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新疆华辰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新疆天汇汇众供应链有限公司

    丁方:新疆天汇汇丰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中直能源鄯善工业园区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统称委托方、戊方称受托方。)

    第一条 委托事项(以下事项以委托方实际要求为准)

    委托方就其铁路货物运输委托受托方组织物流服务,受托方接受委托为其办理铁路专用线内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所需费用全由委托方承担),具体如下:
    1.为委托方办理货物的发运手续;

    2.提供铁路车辆查询、全程监控服务;

    3.提供铁路统计信息服务;

    4.提供物流服务费用的对账结算;

    5.为客户提供受托方铁路专用线内货物仓储服务;

    6.在受托方专用线内提供筒仓系统装车(煤炭集装箱和敞车装车后的平箱平车、检车加固、抑尘防冻工作);

    7.办理结算铁路运费、装卸费及其它杂费等项目。

    第二条 委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1.委托方应提前五日将货物发运信息以书面形式告之受托方,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的发货人、收货人(通信地址、电话、姓名)、到达站、货物品名、重量,并将其货物性质、委托方应将有关部门审批检验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供给受托方。同时要求受托方保守商业秘密。

    2.委托方保证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或货物需要变更时,应在货物发出前五日通知受托方。
    4.委托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铁路法及规章
制度等规定。

    5.按合同约定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提供煤矿煤炭检验单原件。由自治区煤炭研究所出据检测报告,生产期证明。

    7.委托方每日通报受托方上货情况,如产生上货不及时造成的铁路费用由委
托方承当。

    8.煤炭上站时,应在受托方相关人员指定区域内卸货,严禁乱倒乱卸,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受托方确认约定费用到帐后,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2.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根据委托方委托的服务事项和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服务事项。

    3.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货物运输信息,货物发出后受托方将装车信息及业务进展情况告知委托方,并及时将有关单据送达给委托方。

    4.对委托方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有关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5.受托方须指定一至二名业务人员负责委托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受托方根据储煤仓内货位使用情况,应及时通知委托方上货时间及卸货区域。

    7.受托方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要求,合理装载,装载重量以受托方提供的装载重量和铁路大票计费重量为准,如因自然损耗和计量误差产生的损耗,受托方不予承担。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1.服务费用:根据双方协商,筒仓装车收取物流服务费,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计收(含装卸费、地磅费);结算吨位以铁路货票计费重量为准。

    根据双方协商,自上煤之日起,委托方运至受托方储煤仓内的煤炭由受托方免费保管14日,若14日后仍无发运或倒运迹象,受托方开始收取仓储费,14天至20天按照3元/吨/天收取,20天后按照6元/吨/天收取。若累计的仓储费超过煤炭价值,且委托方仍未与受托方联系积极配合处理,受托方有权对储存的煤炭进行处理,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需汽车转运,收取相关费用:

    (1)装卸费按照3元/吨收取(包括卸汽车,装汽车);

    (2)过磅费按照2元/吨收取;

    (3)服务费按照7元/吨收取(包含机械设备占地使用费、水电费及保证煤炭安全的相关附属作业)。

    2.代缴费用项目:铁路运费及杂费(包含取送车费等)。具体代缴费用金额
以相关的付费票据为准。代收代付的铁路运费及杂费的相关票据转交委托方,服务费发票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支付方式: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收代缴铁路运费,受托方不收取保证金,货物发运前向受托方提报发运信息另将所发运货物的运费、杂费、服务费等款预付汇入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确认费用到帐后,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如委托方自行支付铁路运费,需向受托方提供10万保证金,受托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4.结算: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批清批结,每月25号清算一次,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预付费用不足,按所欠费用总额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当月结清费用后,提前确定下月的发运,及时将预付费用补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或者委托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和货物,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委托方在包装、装载加固等方面存在缺陷,经采取措施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受托方有权拒绝物流服务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受托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货物符合运输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委托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自负,受托方有权停止一切装卸业务。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需变更时,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清算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双方解除协议。

    3.如市场变化、国家政策变动,该协议项下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签订合同所在当地法院申诉。

    第八条其它事项


    1.如果委托方要求将发票开具给第三方,委托方需向受托方出具委托函(提供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税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开票金额及数量),受托方依据委托函开具发票。

    2.双方共守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下列情况可免除责任:(1)不可抗力的原因;(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合理损耗;(4)其他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事件和因素;(5)国家政策、法律变更或调整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4.如市场变化、国家政策变动,该协议项下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无特殊情况服务费用不因委托方实际要求而减免。

    5.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6.本协议一式柒份,委托方各执壹份,受托方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且通过委托方控股股东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四、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疆天汇、新疆华辰、天汇汇众、天汇汇丰与煤炭储运的关联交易是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同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具备公允性,该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孙公司新疆华辰、孙公司天汇汇众、孙公司天汇汇丰与关联方煤炭储运累计已发生场站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天顺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公司与王普宇先生、胡晓玲女士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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