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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6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8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17年8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确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以18.29元/股的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7年11月,公司首次授予的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8日上市。

    8、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18年6月5日为授予日,向47名预留激励对象
授予22.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47元/股。

    9、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标的股票种类: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8年6月5日。

    4、授予价格: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47元/股。

    5、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共47人,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含孙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本次预留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预留激励对象中任何一人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6、公司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2.7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份的0.2214%。

    7、自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8、本次预留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授予登记完成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留激励名单及授予数量完全一致。
    9、本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时间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

    10、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在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层面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还应履行其所作出的《关于保证

    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了会验字

    [2018]5067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8年6月1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8年6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认缴出资款3,284,690.00元(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肆仟陆佰玖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