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6-016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普乐”)51%股权及公司对泰兴普乐的债权,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10 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2025年 11月 4日至 2025年 11月 17日,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西南联交所”)首次公开挂牌转让泰兴普乐51%股权及公司对泰兴普乐的债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3,049.00万元。截止2025年11月17日17:00公告期满,无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投资。
为继续推进公开挂牌转让泰兴普乐 51%股权及债权事项,2025年 11月 20日至 2025
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3日,公司在西南联交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第五次公开挂牌转让泰兴普乐 51%股权及公司对泰兴普乐的债权,挂牌转让底价分别为2,439.20万元、1,829.40万元、1,219.60万元、609.80万元。截止上述公告期满,公开挂牌公告期内均无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投资。
鉴于前五次公开挂牌公告期内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公司继续推进第六次挂牌转让,第六次挂牌转让底价为1.00元,挂牌公告期为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本轮公开挂牌通过场内公开竞价方式确认一名待定受让方,最高报价为0.0101万元,其报价符合挂牌条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泰兴普乐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泰兴普乐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泰兴普乐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泰兴普乐其他股东成为受让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1月29日、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6日、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2025-063、2025-065、2025-068、2025-070、2025-078、2025-081、2025-086、2025-089、2026-001)。
3、2026年1月19日、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议案》,根据公开挂牌通过场内公开竞价方式确认的价格,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泰兴普乐51%股权及公司对泰兴普乐的债权以0.0101万元的交易对价转让给一名待定受让方。若本次交易未能顺利完成,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1.00元转让底价重新挂牌、与意向受让方沟通、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转让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51%股权及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6年2月4日,公司与受让方海南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智融汇”)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海南智融汇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公司持有的泰兴普乐51%的股权及168,775,510.00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南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A20BJ84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龙华路 17 号财盛大厦第 16 层 C 区
C150 号
5、成立日期:2025 年 1月 8 日
6、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曾冬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平芝持有海南智融汇 70%股权,曾冬持有海南智融汇 30%股权。马平芝为海南智融汇实际控制人。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1、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海南智融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产权交易合同》
甲方:海南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冬
乙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璞
本合同中,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2795。乙方持有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并享有对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 168,775,510.00 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3.目标公司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甲方拟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及168,775,510.00 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事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下述用语在本合同中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 指 《产权交易合同》
甲方 指 海南智融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指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 指 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债权本金 168,775,510.00 元及
利息
标的股权 指 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
本次交易 指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所持
交易标的
交易对价 指 本次交易各方就交易标的协商确定并执行的最终交易价格
基准日 指 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即 2025 年 5 月 31 日
交割 指 本合同约定的交割内容
交割日 指 以双方约定为准
过渡期间 指 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
的期间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标的公司 100%股权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拟进行债权
转让所涉及的其持有的普乐新能源科技(泰兴)有限公司债权
价值分析报告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所
关联方 指 认定的和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超出本合同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
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
不可抗力 指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
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
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
不可抗力的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 指 可能对目标公司的净资产造成 5%以上减值的情形或可能影响本
次交易实施及交割的事件或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1.2 本合同条文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对本合同文义的解释。
第二条 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及交易方案
2.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