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工作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形成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5 年 6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
2200 万股,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
资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
交易所上市。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8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属的受托代管公司
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480 万股,全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
部为普通股。 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H 股普通
股【】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
其他方式。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和其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就 A 股股份而言,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会议决议。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就 H 股股份而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
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
市地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