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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康弘药业: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2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 528 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4、召集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5、主持人:董事长柯尊洪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660,343,50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8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00,616,9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32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9,726,5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9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60,130,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40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9,726,5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9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二〇二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61,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8,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

  议案 2《二〇二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61,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8,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1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

  议案 3《二〇二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61,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8,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

  议案 4《二〇二三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61,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8,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

  议案 5《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314,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01,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二〇二三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61,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8,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1,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80%。

  议案 7《二〇二四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343,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3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关于聘请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8,956,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386,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4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32%;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1,386,8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63%。

  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338,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25,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第 3、4、5、6、7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1、8、9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2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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